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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定賠償額外,和解契約所訂懲罰性違約金三百萬元也全數判准

  • 作家相片: Ching-I Lu呂靜怡律師
    Ching-I Lu呂靜怡律師
  • 2024年12月24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問題意識】

商標權人與侵權人訂定和解契約約款,侵權人保證爾後絕不再為商標侵權之行為,否則願意立即無條件給付商標權人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參佰萬元整。如嗣後侵權人再次侵權,參佰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是否能全數判准?如已依商標法第71條規定判令給付賠償額,是否應酌減懲罰性違約金數額?

 

【事實經過要旨】

一、原告甲公司主張:被告乙公司未經原告授權或同意,前已於96年1月26日銷售非來自原告卻附有系爭商標之少女襯衫等仿冒商品,侵害原告之系爭商標,嗣其與原告達成和解,並簽具承諾書保證日後不會再有侵系爭商標之行為(承諾書1);然於101年9月間,原告發現被告乙公司未經授權或同意,再度販售非來自原告卻附有系爭商標之洋裝等仿冒商品,原告願再次給予該公司機會,於101年10月間,使其簽具承諾書保證不再侵害系爭商標(承諾書2);孰知被告乙公司又再次販售非來自原告卻附有系爭商標之圍巾仿冒商品,雙方於104年3月16日達成和解,並三度簽署承諾書保證日後不再侵害系爭商標之行為(下稱系爭承諾書)。詎被告乙公司復故意第四次未經原告授權或同意,與被告丙公司及被告丁分別於110年6月15日及20日向訴外人戊公司採購使用系爭商標(或與系爭商標極其相近格紋)之針織商品,交由被告乙公司銷售。為此,原告依被告乙公司簽具之系爭承諾書第1、6點規定,請求該公司3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又系爭商品之商品零售價格為3,290元,原告以300倍金額為請求賠償數額計987,000元。

二、被告等則主張:被告乙公司寄售之系爭商品一,其正面為豹紋、玫瑰花,英文字母及其他圖案花色所構成,與系爭商標圖案為連續性圖案不相同,從通體觀察,不至於使一般消費者誤認或混淆為原告之產品,且被告乙公司與原告有三次達成和解,深知原告已特別注意被告販售的商品,被告乙公司不可能刻意販售任何侵害系爭商標之商品,被告乙公司否認有違反系爭承諾書之約定。如認有違反系爭承諾書之約定,因被告乙公司非故意進口仿冒系爭商標之系爭商品一進行販售,實係因一時疏忽,在此向原告表示歉意,被告乙公司願意賠償原告之損害。然請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本件違約金數額。

 

【判決重點摘錄】

一、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懲罰性違約金是否相當,法院仍可依職權或依聲請酌定,又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情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807號、51年台上字第19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因被告萊卡佛公司已有3次侵害系爭商標之行為,本件為第4次侵害且係故意為之,已屬多次侵害,並獲有利益;被告萊卡佛公司因第2次侵害,為達成和解,乃同意從原約定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調高至300萬元,足認其同意不再侵害系爭商標,難謂此調高後金額不相當,雖被告萊卡佛公司營收下滑,然尚不能以此作為酌減之理由,被告萊卡佛公司所稱,尚不足採。

 

二、復按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計算其損害,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依此規定以查獲之系爭商品一之每件單價3,290元之300倍計算損害額共計987,000元,應認相當。被告因係故意採購系爭商品,經士林地院判處拘役在案,被告等聲請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規定請求酌減,並不足取。


 

【解析 / 呂靜怡律師】

一、本件判賠內容,除了依照商標法第71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倍數計算之法定損害賠償額987,000元外,尚依據兩造和解契約書所訂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判賠全數懲罰性違約金300萬元。

 

二、針對商標侵權案件,多數跨國企業希望達到的目的,均是希望侵害人能夠下架商品及不再為侵害商標的行為。因此,在侵害人同意停止侵害行為的情況下,大多數的案件都是和解收場,很少會真的需到法院訴訟。即便透故海關或智慧財產警察搜扣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多數也會進入和解程序,較少案件需要訴訟到最後。

 

三、但在商談和解的過程中,除了要求侵害人給付一筆賠償金外,為了遏止侵害人再犯,通常會在和解契約中訂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否則,若同一個侵害人一再重複為侵害行為,商標權人需一再耗費法律行動費用,對於商標權人而言,仍是不勝困擾。

 

四、然,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那麼懲罰性違約金應該訂多少金額,才能夠遏止侵害人再犯,又能夠讓法院在訴訟中肯認,著實難辦。訂的金額低了,侵害人不痛不癢,無法遏止其再犯;金額高了,又恐法院不認同,成為具文。

 

五、對於類此高額懲罰性違約金條款,究竟能否在訴訟中全數成功判賠,普遍存在疑慮。本案判決恰給了這樣的疑慮一絲曙光,在侵害人一犯再犯的情況下,和解書上所訂的高額懲罰性違約金還是可能全數判賠的,並非僅有象徵性意義。當然,這也給侵害人一個警惕,不要再以為這樣的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只是用來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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